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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

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精神,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0〕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六)《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七)《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八)《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三、规划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把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公共财政支出为主,积极落实、稳固保障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由政府主导实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保障性住房;扶持各类企业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群体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四)适时调整,动态管理。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到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四、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所覆盖区域为连云港市市区,包括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开发区)、徐圩新区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科教创业园区)。

规划期限为2011至2015年。在此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五、本规划中部分概念的涵义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18平方米的家庭。规划期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将根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住房保障体系现状与保障性住房需求分析

六、住房保障体系现状

市区已基本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安置房及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根据市区“十一五”住房保障规划的保障范围,市区有20351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属于住房保障对象,截至2010年底,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全部进行了保障。

七、保障性住房需求

根据市区2010年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调查结果,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4432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4630户,其中低收入无房家庭1907户(以上数据不包括已纳入2010年保障计划的群体数量),另有新就业人员4318人及外来务工人员5237人需要在“十二五”规划期内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详见附件1)。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规划规模、布局与保障对象、标准

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以住房状况调查为依据,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本规划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9555套(间),廉租住房1907套、经济适用住房7155套、限价商品住房1200套、人才安置房500套,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总建设规模为20317套(间)。

九、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

(一)廉租住房。主要在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目前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今后将逐步发展到以实物配租为主要保障形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引导,通过政府投资、融资平台融资等渠道集中建设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扶持投资经营企业,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导企业通过“租、购、建”等途径,投资建设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集体宿舍。

(三)经济适用住房。坚持集中建设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在两个区域建设:一是在新浦区及海州区建设45.5万平方米,用于保障新海地区居民;二是在连云区及市开发区建设8.1万平方米,用于保障东部城区居民。

(四)限价商品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方式组织建设,限定住房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上市交易时间等。

(五)人才安置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方式组织建设。

十、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廉租住房。市区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及低收入无房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市场运营,以准市场租金的价格租赁给需要保障的家庭。供应对象为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夹心层”市民及市区各企业新就业人员与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员)。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居住3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但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夹心层”群体,具体标准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居住3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五)人才安置房。供应对象为市区各单位、企业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力)保障对象及标准在规划期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工作目标

十一、总体目标

按照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规划期内,市区新增廉租住房1907套,实现低保、低收入无房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7155套,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9555套(间),解决城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基本实现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1200套,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新建人才安置房500套,鼓励优秀人才来连云港安家创业。

十二、年度目标

根据总体目标要求,制定2011—2015年各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具体年度目标如下:

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552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100套(间),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80套,新建人才安置房100套。

2012年,新增廉租住房500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100套(间),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60套,新建人才安置房100套。

2013年,新增廉租住房295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785套(间),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60套,新建人才安置房100套。

2014年,新增廉租住房260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790套(间),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20套,新建人才安置房100套。

2015年,新增廉租住房300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55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780套(间),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180套,新建人才安置房100套。

(2011—2015年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建设任务详见附件2、附件3)。

第五章  建设用地和资金需求

十三、建设用地需求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共需供应土地1122亩,其中存量建设用地228亩,新批新征建设用地894亩(详见附件4)。

十四、资金需求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共需投入资金26.58亿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93亿元,发放廉租租赁补贴140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23亿元(占公共租赁住房总投资的30%)。需要财政投资5.3亿元,剩余21.28亿元通过自筹、投融资平台融资、引导企业投资等方式解决(详见附件4)。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根据2010年“十二五”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建立健全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档案,逐户分类,跟踪管理,每年度重新填报、审核收入变动情况。

十六、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继续完善“三级审查、两轮公示”保障性住房资格认定制度,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和初次审查工作。围绕住房和收入两项指标,加强对申请居民的审核力度,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住房状况,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收入状况,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住房分配采取轮候摇号排序方式,通过电脑摇号确定购房资格和选房顺序。

十七、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与管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年检和退出制度。对已经得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每年审核收入变动状况,对已不在保障范围的居民,通过政府回购或腾退经济适用住房和停发补贴、提高租金标准等方式使其退出。

十八、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工作计划,通过年度预算、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位,并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要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设立廉租房爱心基金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捐款。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九、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土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政策。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十、健全领导机构

建立完善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住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民政、审计、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防、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地税、住房公积金中心、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一、落实机构人员、经费

在市、区两级设立统一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住房保障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强化工作责任

规划期内,通过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工作责任,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市、区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安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保障范围和标准要在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开、公布。

附件:1.2010年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情况表

2.2011—2015年市区年度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解表

3.2011—2015年各区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解表

4.2011—2015年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及资金安排计划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