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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经营性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参照《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关于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处置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0〕3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及以其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会议纪要等方式调整容积率。

第四条  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容积率的调整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通过初审、论证可以调整的,应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批准内容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并抄告国土等有关部门。

6.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后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变更容积率等条件的,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结果无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7.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前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后因政府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抄告并备案后,区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置:

(1)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2)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后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照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变更批准日的市场地价水平重新评估并核算土地出让金,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定出让补充合同并补缴出让金,补缴出让金应在出让补充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清。由土地使用者持签订的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及补缴出让金缴纳票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提供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况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抄告相关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设处罚完毕后,应将处理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完毕通知书后,方可进行规划核实。

第九条  审图机构在审核施工图时发现报审的施工图及其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时,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要求建设单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

第十条  房产主管部门在进行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图,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测量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

监察机关对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房产等相关主管部门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过程中履行职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房产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降低容积率的,必须符合该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各县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